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709号
原告:河南省兴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恼里镇工业区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UC160M。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创业孵化基地2号楼2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23809U。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兴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兴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2024年1月25日河南省兴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兴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兴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69元,由河南省兴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