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达花卉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达花卉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4709号

原告:深圳市腾达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廷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雷,深圳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

负责人:刘建中。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昆鹏。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情形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章颖芬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李冬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祝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