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市政事务中心、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4586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跃超,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市政事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XXXXXXW。
法定代表人:叶志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春来,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亚洲,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47Y。
法定代表人:李宏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旭,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XX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艺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7B。
法定代表人:肖培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花,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市政事务中心、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跃超、黄丽萍,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市政事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春来、易亚洲,被告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旭、被告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花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9321.1元(包括医疗费67509.4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辅助器具费1790元、残疾赔偿金105876元、护理费37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误工费37935.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4020元、交通费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如下:2017年8月23日12时15分许,原告***与案外人李某浩、李某琪、陈某旋、李某卫等人在步行经过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湾社区湖西路庆协昌市场口与佳兆业可园交界路段时,路边大树突然拦腰折断倒下,造成原告及案外人李某浩、陈某旋被砸伤的事故。原告及其他伤者随即报警处理,后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了解,事故发生时砸伤原告等人的树木的管理维护单位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市政事务中心,事发地区绿化项目承包方为被告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绿化项目责任方为被告深圳市艺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住院治疗后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构成拾级伤残,同时原告尚需后续治疗,此损害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本案诉讼请求中所列的各项赔偿。现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市政事务中心辩称:一、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事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因缺乏过错要件,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1、原告***起诉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适用该条款前置条件系林木管理人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其构成要件的核心基础仍是以过错为要件,必须证明损害后果与林木管理人在管理上存在疏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2、根据深圳市三防指挥部发出的深防指(2017)81号紧急通知所显示,据气象部门测报8月23日今年第13号台风天鸽,中心位于我市东南方约90公里的海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预计将于23日13点在珠海和台山登陆,将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市气象局已于8月23日十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当前我市防台风形势非常严峻,根据深圳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三防指挥部于2017年8月23日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四停”,即停工停业停市停课,经核查原告受到损害的原因和时间在上述通知的范围内。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国家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次台风经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应急预案表明,对2017年8月23日13号天鸽台风,深圳地区启动的是一级应急响应,系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属于突发公共事件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4、原告诉状所指2017年8月23日12时15分许原告***与案外人李昀浩、陈丽璇等人在步行经过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湾社区湖西路庆协昌市场口与佳兆业可园交界路段时,路边大树突然拦腰斩断倒下,造成原告及案外人李某浩、陈某璇被砸伤的事故。从该诉状陈述中可知,原告虽未明确指出路边大树因何种原因突然拦腰折断倒下,但以正常所理解,能将路边大树突然之间拦腰折断倒下,其力量正是出于非人力可以控制的台风所致,其致人损害的原因力是台风,并非其他的人为因素或有管理上的疏失。5、原告***的情形非常值得同情,但被告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其赔偿项目和赔偿依据严格受制于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约束,非仅以同情即可以实施相应的赔偿措施。6、受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社会财产损失数以万计。若需要国家机关或公益事业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除需要考虑法律之明文规定之外,还需要考虑财政复核和纳税人税负等问题,故原告***所诉之法律问题的考量因素远非个案争议的问题,其判决的参照性是否会导致国家机关或公益事业单位,将来在类似事件中承担过重之责任和义务,也是本案判决中不可或缺的考虑因素。7、毫无疑问,对自然灾害给社会带来的破坏力,以现在的社会条件衡量,相信即使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及依法启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也只能尽最大限量降低损害后果,而不能完全避免和控制意外事件的发生。故因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在法律性质上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本案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8、基于上述理由,对于本案处理应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免责。二、对于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害,只能通过保险或国家救济等渠道获得赔偿,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在自然灾害前应当遵守执行深圳市三防指挥部发出的深防指(2017)81号紧急通知,进入应急场所或避免外出,否则因自然灾害带来对自身的伤害只能自行承担责任。因自然灾害带来了损害,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用人单位的应当通过意外保险等方式获得补偿。对自然灾害给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达到国家救济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国家救助。综上,本案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害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被告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被告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1、原告起诉的涉案林木不是我方管理范围,本次事故与我方无关;2、事故发生当日为台风登陆我市时,属于不可抗力,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
被告深圳市艺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1、原告受伤并非因被告疏于管理导致树木将其砸伤,而是事发当日正是强台风天鸽在我市登陆,并正面影响我市的日子。根据深圳市三防指挥部发出的深防指(2017)81号紧急通知显示,事发当日9时台风天鸽中心位于我市东南方约90公里的海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预计将于23日13点在珠海和台山登陆,将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市气象局已于2017年8月23日10时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当前我市防台风形势非常严峻,根据深圳市台防台风应急预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三防指挥部于8月23日10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四停”,即停工、停业、停市、停课。原告却刚好在最强台风的时间外出。2、原告称路边大树突然拦腰折断倒下,与台风登陆一致,而树木折断并非人为因素导致。3、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而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深圳市防台风防汛紧急动员令中写明,除抢险人员和民生保障人员外,其他人员切勿随意外出,全市开放全部避险场所供群众避风避险。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明知在如此恶劣的天气外出很大可能会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仍然执意外出,因此遭受的损害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被告认为原告所提的诉求其实是在转嫁风险和损失,这对被告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是违反公平原则。对于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只能通过提前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获得补偿,否则仅广东省一省在强台风天鸽肆虐后,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00多亿。试问有哪些企业能赔偿?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属于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原告的诉求无法成立,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中午,原告吃完午饭经过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湾社区湖西路庆协昌市场口与佳兆业可园交界路段时,被路边大树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1月3日出院,共住院92天。出院诊断:一、重物砸伤:1、左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头骨折;3、右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二、轻度贫血;三、低蛋白血症。出院医嘱:1、门诊复诊;2、适当行左下肢功能锻炼,促进功能恢复;3、继续活血消肿、促进骨折愈合等治疗,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4、住院期间陪护1人,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
2018年7月10日,原告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所于2018年7月24日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万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4020元。
原告为城镇户籍,事故发生后经木棉湾社区调解,因赔偿金额等事宜未达成一致。造成损害的树木的管理维护单位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市政事务中心,养护单位为被告深圳市艺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气象台公报【深气警(2017)543号】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显示,深圳市气象局于2017年8月23日10时发布全市陆地和海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并注明台风红色预警为“特别紧急防御级”信号,其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防御措施为:1、进入台风特备紧急防御状态,实施防风应急抢险救灾;2、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应当保持戒备,以防强风突然再袭;3、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全日停课。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发布《深圳市三防指挥部关于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深防指(2017)81号】,内容是2017年8月23日9时第13号台风“天鸽”中心位于我市东南方约90公里的海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预计将于23日13点在珠海和台山登陆,将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三防指挥部于8月23日10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四停”,即停工、停业、停市、停课。三防指挥部同时发布了《深圳市防台风防汛紧急动员令》,要求除抢险人员和民生保障人员外,其他人员切勿随意外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次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相关的气象资料,事发当日系台风天鸽登陆我市,事发当时全市已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在生效中;深圳市气象局在事故发生时在全市范围内发布了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深圳市三防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Ⅰ级应急响应,并发布了《深圳市防台风防汛紧急动员令》,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四停”,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在无其他事由的情形下,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及日常生活常理,有理由推断事故发生时造成林木折断的原因是台风。台风属于重大自然灾害,故本案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告并非抢险人员和民生保障人员,其未按照要求主动实施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