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7民初706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A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瑶,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被告行政人事部经理。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驾驶被告公司水车于2015年12月29日17时35分,在坑梓宝梓路建设银行路段因实施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依法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3000元,记12分处罚,为此原告需重新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2016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其中协议书第一条已履行,但第3、4条至今被告未履行。原告驾驶证原为A2,现降级为B1B2,若重新升级为A2需要三年的时间才可以准考,期间学习费用,工作无着,生活无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因粤B-A68525水车被交警扣罚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被告提出辞职,理由是回家办事,双方就驾驶车辆被交警处罚扣留一事于2016年2月1日签订书面协议书,虽然在原告已经辞工的情况下,被告仍按照双方协议第一条约定向被告支付了6个月工资,每个月工资3600元。按照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原告报销相应的学习费用,但是需要发票。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交任何学习费用的发票,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协议书上所预定的各项义务。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原、被告就粤B-A68252水车被交警扣罚一事签订《协议书》,第1条约定原告可继续在被告项目部工作半年(2016年1-6月),每月工资3600元。发放工资以考勤作为依据,同工人一样按月发放;第3条约定原告凭实际发生的学习费用发票经被告确认后向被告报销学习考试(科目一)的费用(按照驾驶员考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条约定原告凭实际发生的学习费用发票经被告确认后向被告报销原告降级后升级A2的费用(一周内报销,按照驾驶员考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已依《协议书》的第1条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月-6月的工资,每月3600元,合计为21600元,原告在庭审时亦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事项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原告应提供相应学习发票向被告报销学习考试(科目一)及降级后升级驾驶证A2的费用。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1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重考驾驶证的费用及准驾驶A2车辆考试费用,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发票等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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