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0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厂房A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0847Y。
法定代表人:李宏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2014年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奀麻,女,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桂英,女,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平,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小东,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
上诉人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奀麻、温桂英及原审被告徐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宏浩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赔偿损失为467498.4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吴爱容、尹年香、徐意兵、徐意亮、徐意荣负担。
被上诉人**、***、蓝奀麻、温桂英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徐小东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蓝奀麻、温桂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徐小东、宏浩公司赔偿**、***、蓝奀麻、温桂英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481192.91元(医疗费11371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护理费5250元、死亡赔偿金11508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94161.88元、丧葬费53289.5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12928.48元、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20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徐小东、宏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蓝奀麻、温桂英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的赔偿款为472266.6元;二、宏浩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蓝奀麻、温桂英472266.6元;三、驳回**、***、蓝奀麻、温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59元,由**、***、蓝奀麻、温桂英负担79元,由宏浩公司负担4180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酌定的误工费及住宿费是否过高。**、***、蓝奀麻、温桂英虽未就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以及因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住宿费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向一审法院主张共有3名近亲属处理死者刘明华的丧葬事宜,符合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情形。一审法院考虑到处理丧葬事宜必然产生误工费及住宿费,故酌定死者刘明华的近亲属3人处理丧葬事宜10天的误工费为10374元、住宿费为13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宏浩公司主张一审法院酌定的误工费及住宿费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宏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