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8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城创业园**厂房A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0847Y。
法定代表人:李宏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卫军,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宏浩公司无须按仲裁裁决第1-5项向**支付相应劳动待遇。
一审法院判决:一、宏浩公司支付**2019年8月份工资8700元;二、宏浩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8月高温津贴450元;三、宏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160元;四、宏浩公司支付**2017年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889.66元;五、宏浩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82.76元;六、驳回宏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宏浩公司负担。
宏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宏浩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认定**自愿辞职,系认定事实错误。**通过“微信”向公司副总理表示“我要走人”,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书面申请。这种情况不存在任何“被迫和无奈”,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带有感情色彩,明显认定事实错误。自2019年7月份起,**一方面在宏浩公司领取工资,另一方面跑到另一家公司满勤上班,**主动辞职,又违背职业道德,不存在被迫无奈的事实。另外,宏浩公司并未安排人接替**的职务。因此,宏浩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其他方面一审法院也认定错误。2019年8月**已在深圳市林有限公司工作,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深圳市龙岗区园林绿化管理所考勤,因此再发放其8月份的工资没有依据。**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年休假由其自行安排,且2017年度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在项目部工作,且外出均有公司汽车,未在环境温度超过33度的情况下工作,不应支付高温津贴。
**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案外人深圳市林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1、**持有园林绿化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从2019年6月开始,本公司为**购买社会保险,并要求**以本公司名义在深圳市龙岗区园林绿化管理所考勤,本公司向其支付挂靠费用;2、**正式在本公司办理入职时间为2019年9月2日;3、**在本公司的离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4、**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所有工资待遇都已结清”。
本院认为,宏浩公司上诉称**是自愿辞职,**策划离职已经很久,宏浩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从2019年6月起将社保转入深圳市林有限公司,但根据深圳市林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当时仅是将工程师资格挂靠该公司,而从**与宏浩公司副经理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离开宏浩公司是因为其负责的项目成绩不佳而无奈离开公司,因此,不能认定**系主动辞职,原审判令宏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在宏浩公司工作至2019年8月底,因此,宏浩公司应当支付**8月份工资8700元。
**系项目经理,部分时间需在户外工作,一审判令宏浩公司支付**高温津贴正确。
宏浩公司未安排**休年休假,一审判令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请求宏浩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从其离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于2019年8月底离职,2019年10月申请仲裁,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宏浩公司上诉主张**的该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宏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许 莹 姣
审判员 张 秀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妍(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