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81民初1288号
原告: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大道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6354653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和安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有限公司(下称和安基地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陆逊村四组原黄龙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3GE1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和安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0元,减半收取计5655元,由原告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