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81民初1165号
原告:***
被告: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