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81财保41号
申请人: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阶。
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大道2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635465373。
被申请人:鄂州市金典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练。
住所地:鄂州市濠塘路金典名都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379179568。
被申请人:***,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系湖北和宇置业公司股东之一。
被申请人:禹丝,女,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系湖北和宇置业公司股东之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500万以及利息,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位于湖北和宇置业有限公司的40%股权,冻结被申请人禹丝位于湖北和宇置业有限公司的30%股权,申请人提供房屋六套作为担保(1、项琴、刘海(2018)赤壁市不动产权第006131号房屋一套;2、李瑞阶赤壁市不动产权2007A字第××号房屋一套;3、李瑞阶赤壁市不动产权2007A字第××号房屋一套;4、陈某赤壁市不动产权2012D字第××号房屋一套;5、陈某、钱某赤壁市不动产权2013D字第××号房屋一套;6、刘某298B房某第05086号房屋一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位于湖北和宇置业有限公司的40%股权,冻结被申请人禹丝位于湖北和宇置业有限公司的30%股权,冻结期为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的六套房屋(1、项琴、刘海(2018)赤壁市不动产权第006131号房屋一套;2、李瑞阶赤房权证2007A字第××号房屋一套;3、李瑞阶赤房权证2007A字第××号房屋一套;4、陈佳妮赤房权证2012D字第××号房屋一套;5、陈佳妮、钱思逸赤房权证2013D字第××号房屋一套;6、刘立本98B房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4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民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余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