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法定代表人:李瑞阶,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鄂128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0万元,被告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称不欠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我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被执行人***工程款具体金额,故执行内容不明确,应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0)鄂1281执4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文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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