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281民初1963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鱼县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武汉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赤壁市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67687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21250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2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5月18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8日,武汉某某公司与赤壁市某某公司在赤壁市签订《钢材供销合同》,约定武汉某某公司先行为赤壁市某某公司垫资3000000元的钢材款,垫资款3000000元赤壁市某某公司在武汉某某公司自第一次送货日起满12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垫资满3000000元后所送钢材送一车结算一车,批送批结。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2月27日,武汉某某公司向赤壁市某某公司运送钢材总重量559.487吨,价值3000055元,到此约定的垫资款已满3000000元(按约定垫资款一次性还款日应为2022年12月17日)。自2022年2月27至7月15日,武汉某某公司另向赤壁市某某公司运送钢材823.368吨,价值4425125元,45125元货款未付。2022年7月25日武汉某某公司运送钢材35.46吨,价值172633元,2022年8月15日运送钢材11.917吨,价值59347元,2022年9月16日运送钢材21.571吨,价值99718元。2023年1月18日至2月4日赤壁市某某公司向武汉某某公司付款2500000元,余500000元未付。上述欠款,武汉某某公司多次向赤壁市某某公司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赤壁市某某公司辩称,1.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800多万元,现实际仅下欠原告576878元,而被告所经营的项目部建设方下欠被告工程款6000万元,在现实营商环境下被告已竭力履行了还款责任;2.800多万元的货款,被告仅下欠原告50多万元,而原告仅对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401万元,按13个点抵扣,被告可退费40多万元,从上述角度讲,原告实际占用被告资金40多万元,被告下欠原告50多万元,并不构成违约;3.购销合同每吨在网价基础上加价490元,已实际考虑了原告垫资成本,且合同约定在逾期违约金的起算点是原告第一次送货之日起满12个月后一次性付清,而现在仍是12个月后,故从合同约定来讲被告也不构成违约。4.即便构成违约,约定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8日,武汉某某公司与赤壁市某某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供销合同》,约定赤壁市某某公司向武汉某某公司购买钢材约1500吨,总价款800万元左右。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武汉某某公司先为赤壁市某某公司垫资3000000元(垫资3000000元赤壁市某某公司在武汉某某公司自第一次送货日起满12个月后一次性付清),满3000000元后所送钢材送一车结算一车,批送批结。第6款约定赤壁市某某公司须按时支付货款给武汉某某公司,没按时支付货款按余下货款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特殊情况赤壁市某某公司向武汉某某公司说明,但也不能超过15天。 武汉某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实际向赤壁市某某公司送货,至2022年2月27日垫付钢材款已达3061509元。此后武汉某某公司继续向赤壁市某某公司送货,赤壁市某某公司陆续支付了货款,有少量欠款未予结算。至2024年5月18日止赤壁市某某公司下欠武汉某某公司货款576878元。因赤壁市某某公司对下欠款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武汉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钢材供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二、武汉某某公司认为赤壁市某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支付给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100000元系刘某个人向赤壁市某某公司的借款,不能算作赤壁市某某公司对武汉某某公司支付的货款,故诉请赤壁市某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676878元。本院认为100000元货款系赤壁市某某公司转账支付给武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转账前刘某仅微信向赤壁市某某公司会计***称算其个人借款,而赤壁市某某公司对刘某的借款要约没有作出明确且合法的承诺,某某公司财务出具借款凭证,故刘某对***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形成了100000元借贷关系的合意。而刘某作为武汉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的签订人,赤壁市某某公司转账给刘某,刘某收取货款的行为可定性为职务代理行为。因此本院认定赤壁市某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支付给刘某的100000元是支付给武汉某某公司的货款,赤壁市某某公司实际下欠武汉某某公司的货款为576878元。 三、关于赤壁市某某公司是否有逾期付款行为及违约金的确认问题,本院认为《钢材供销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武汉某某公司先为赤壁市某某公司垫资3000000元(垫资3000000元被告在武汉某某公司自第一次送货日起满12个月后一次性付清),满3000000元后所送钢材送一车结算一车,批送批结。”,该条约定的是赤壁市某某公司的付款时间,括号内容约定的是垫资3000000元的付款时间,字面意思是武汉某某公司为赤壁市某某公司垫资的3000000元赤壁市某某公司应在武汉某某公司第一次送货日起满12个月后一次性付清。赤壁市某某公司认为“第一次送货日起满12个月后”则表示在此时间节点之后的所有时间都在约定的时间内,赤壁市某某公司在满12个月之后的所有时间内付款都没有违约,其违约的行为只在于没有一次性付款,如果武汉某某公司坚持认为没有一次性付款存在违约,赤壁市某某公司可将已付款项收回再与下欠的50多万元一起一次性支付给武汉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认为括号内容表示在武汉某某公司第一次送货满12个月后赤壁市某某公司应该支付垫资的3000000元。本院认为,订立该条款的目的是约定赤壁市某某公司支付货款的时间,按赤壁市某某公司的理解括号内容只约定了赤壁市某某公司支付3000000元垫资款开始日的时间点,没有约定付款终止日的时间节点,赤壁市某某公司的理解明显与订立该条款的目的不符,也不符合普通生活情理。本院认为“垫资3000000元赤壁市某某公司在武汉某某公司自第一次送货日起满12个月后一次性付清”约定的是一个时间截止点,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结合该条款后文的“满3000000元后所送钢材送一车结算一车,批送批结”内容,本院认为“垫资3000000元赤壁市某某公司在武汉某某公司自第一次送货日起满12个月后一次性付清”约定的是赤壁市某某公司支付货款的终止时间截止点,在该时间点后赤壁市某某公司没有付款即构成违约。本案武汉某某公司第一次送货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满12个月则为2022年12月8日,赤壁市某某公司在此时间点前并未支付武汉某某公司垫资的3000000元,有违约行为。武汉某某公司诉请赤壁市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赤壁市某某公司逾期付款实际占用了武汉某某公司的资金,造成了武汉某某公司的利息损失,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法定利率,确实过高,赤壁市某某公司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考虑到武汉某某公司直至庭审之日尚有320万元增值税发票未开具的实际情形,本院酌情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利率为在2022年12月8日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基础上加计30%。根据武汉某某公司提供的利息计算表本院计算至2024年5月18日止赤壁市某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3967元。赤壁市某某公司要求武汉某某公司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公司向赤壁市某某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是其作为合同出卖方应尽的附随义务,武汉某某公司应在赤壁市某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之前予以提供,鉴于赤壁市某某公司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判决,仅予提醒告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下欠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576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3967元,自2024年5月18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68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45%,自2024年5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被告赤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