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917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办公楼C幢办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2510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2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上诉人)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因此本案也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合肥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北广场精装修及幕墙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深圳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