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123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