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233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广银,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新华金融广场办公楼**办706。
法定代表人:张宏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宏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薛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悦
书 记 员 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