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天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蓝天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01民初2544号
原告:昌吉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海国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蓝天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健康西路2区11丘209幢143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昌吉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蓝天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昌吉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吉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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