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天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546号
原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城健康西路2区11丘209幢143号。
法定代表人:彭保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闪,新疆航迪(木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城东关街(古城南街43号)。
负责人:王晶,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施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文化西路10号。
负责人:马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施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4元由原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俊位
二〇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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