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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3780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准东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584773196E。
法定代表人:范军山,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589318408R
法定代表人:彭宝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军  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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