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天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执保527号
申请人: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吉布库镇达板河二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奇台镇健康西路2区11丘209幢143号。
法定代表人:彭宝存,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申请人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亮
二 ○ 二 一 年 四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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