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天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民初1140号
原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健康西路古城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建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青,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另行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由新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兰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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