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01民初1458号
原告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7月22日,原告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计463.5元,由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书记员 余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