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花垣康园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25民初1542号
原告花垣康园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9年11月8日向原告花垣康园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原告花垣康园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花垣康园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垣康园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依法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花垣康园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运华
书记员  梁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