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3101执1387号
本院在执行湘西自治州乾城混泥土有限公司与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湘3101民初30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靖县金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3101民初3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春勇
代理书记员 王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