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师范学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483号
原告:牡丹江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占红,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该单位校长。
原告牡丹江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师范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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