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5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吉山南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董利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戴山集镇九龙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钱国良。
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宝健、杨金祥,浙江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
代表人:石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源、牛宇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706元,减半收取38353元,由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丽
审判员  陈剑
审判员  赵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方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