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能千禧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晋能千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3287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领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晋能千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明路43号2排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晋能千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秀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田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