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03民初14461号
原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14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7074.5元,由原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7074.5元,由本院向原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回。
审 判 长 丘 霞
人民陪审员 蒋京红
人民陪审员 康海桥
书 记 员 覃玉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