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3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风,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辉,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审被告:广西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会展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45960Y。
法定代表人:黄月文。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7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上诉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和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739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帮
审判员 罗建燕
审判员 郑肖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章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