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20370号
申请人:李家志,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艳华,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会展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月文。
被申请人:广西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5号左岸工社二层2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杜军。
申请人李家志与被申请人广西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家志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8957.8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08957.8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7111919202200××××】,为申请人李家志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家志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8957.8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