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5民初6770号
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5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697608778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西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会展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4596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裴永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均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蓝春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