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晨轩管道安装服务中心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1371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原大营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饶县晨轩管道安装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佛王村。
负责人:聂士庆,经理。
第三人: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家大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晨轩管道安装服务中心、第三人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封万明
人民陪审员明大庆
人民陪审员滕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史小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