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原大营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061660020。
法定代表人:李荣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敬,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庆(该公司职工),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东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728637339。
法定代表人:任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市政)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天然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2020)鲁0523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证据严重不足,导致一审判决结果极为不公。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具体查漏费用、维修费用为29,540元,严重缺乏证据,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审理法院首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若没有侵权行为或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关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赔偿请求必将依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到本案一审,因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天然气管道导致稻一村燃气管网燃气严重泄漏,故被上诉人不仅要证明涉案燃气管道严重泄漏,更要证明涉案燃气管道严重泄漏的损害结果与上诉人埋设雨水管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纵观一审两次开庭审理,被上诉人自己就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七份证据,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在这八份证据中,涉及拟证明涉案燃气管道严重泄漏以及涉案燃气管道严重泄漏的损害结果与上诉人埋设雨水管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共三份,分别是:证据二广饶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据三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对燃气管网破损情况的说明及对破损管网进行检漏、维修花费的明细一份,证据六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书一份。这三份证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前两份证据,另一类是案外中介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一份。按类别分析如下:1.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前两份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实施了造成涉案管道泄漏的侵权行为,更不能证明涉案燃气管道严重泄漏的损害结果与上诉人埋设雨水管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被上诉人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对涉案管道造成损害,且上诉人的施工时间与涉案管道泄漏的时间不吻合,上诉人在惠安路的施工时间为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1月16日,而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才反映管道有泄漏,按照举证责任规则,被上诉人需对上诉人施工之前其他的原因导致涉案管道受损的情形予以排除。且雨水管道所放置的沟槽两侧的土壤坚固结实,开槽的方向为南北方向与燃气管道的方向平行,没有交叉或重合,两管道中心点东西方向距离为1.1米,雨水管道沟槽边侧距离燃气管道50厘米,如此远的距离,不可能挖到燃气管道。2.评估鉴定意见书中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查漏费用20,880元,维修费用8,660元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鉴定书只是对被上诉人要求的鉴定对象从技术角度所作的查漏费用、维修费用的估算,并非对涉案燃气管道严重泄漏的损害结果与上诉人埋设雨水管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施工造成被上诉人财产损害,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施工造成其财产损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埋设施工管道时违反施工标准扩大开挖范围恶意损害燃气管道、不能证明上诉人的施工时间与燃气管道泄漏时间相吻合,进而证明涉案燃气管道严重泄漏的损害结果与上诉人埋设雨水管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举证分配规则,且达不到民事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判断、认定需到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据此,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应当就其对涉案燃气管道严重泄漏以及涉案燃气管道严重泄漏的损害结果与上诉人埋设雨水管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案件事实充分举证,且必须达到足以让审理法官内心确信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若被上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则依法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以上诉人是否提供反证以及提出的抗辩意见是否充分为判断条件。一审判决却认为“通达市政在开挖过程中使用大型机械作业,在涉案路段没有进行其他开挖作业的情况下,通达市政认为涉案燃气管道的损坏不是因其开挖雨水管道造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显然,一审判决在是否由上诉人导致涉案燃气管道严重泄漏这一事实的认定上,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且对被上诉人所举证据的审核认定上,没有达到足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四、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要对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仅证明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对其他三要件即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均未达到证明标准。在被上诉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置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于不顾,置被上诉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不顾,置法律事实于不顾,滥用自由裁量权,明显错误的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通达市政赔偿天隆天然气经济损失88,800元;2.诉讼费用由通达市政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8日,稻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给天隆天然气发放停气通知。通知天隆天然气因优化调整惠安路道路两侧雨污排水管道,要求天隆天然气将稻庄镇稻一村燃气管网停气并排空置换,待道路改造完成后,方可恢复供气,并与施工单位通达市政做好现场技术交底。通达市政在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对惠安路道路两侧的雨污排水管道进行了施工。2020年4月底,天隆天然气对稻庄镇稻一村恢复供气并进行复压检漏工作,但稻一村一直存在地下管网打压不合格的情况。天隆天然气委托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对稻一村地下管网注入臭液排查的过程中发现,在惠安路东侧下水道有臭液扩散严重。2020年9月3日下午,天隆天然气在广饶县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广饶县稻庄镇稻一村南北向中心街(惠安路)与村东西向大街交叉路口东北角,在稻一村牌坊北侧立柱向北约37米处、主路雨水管道检查井东侧人行道上,有南北长大约6米,东西宽大约1.6米,深度约2.05米的工作坑进行现场开挖。经清理,在工作坑底部中间位置往南大约0.5米处,可见下埋PE管道有一明显因外力导致的破损点,呈内凹状,经测量长度大约为15厘米。由PE管道破损点向上垂直延伸至路面,距离主路面雨水管道井中心点东西垂直约为110厘米,南北垂直约115厘米。天隆天然气为此支出公证费4,000元。经天隆天然气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查漏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2020年12月23日,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评估鉴定意见书,认定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查漏费用为20,880元,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维修费用8,660元,以上合计29,540元。天隆天然气为此支出鉴定费12,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隆天然气燃气管道破损是否与通达市政雨污管道开挖施工有关联性。通达市政施工的雨污管道的中心点与天隆天然气的燃气管道虽东西有大约1米的距离,但通达市政下埋的雨污管道直径大约100厘米,在施工的过程中左右各开挖20厘米,且通达市政在管道开挖过程中使用大型机械作业,在涉案路段没有进行其他开挖作业的情况下,通达市政认为涉案燃气管道的损坏不是因其开挖雨污管道造成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天隆天然气要求通达市政赔偿因天然气管道损坏检漏回填造成的损失及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因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查漏费用、维修费用共计29,540元;二、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鉴定费12,200元,公证费4,000元,以上合计16,200元;三、驳回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负担674元,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一审中天隆天然气提交的由稻庄镇稻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稻庄镇稻一村村内燃气管网破损修复情况的证明》和稻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停气通知》可以证明在2019年5月28日前即通达市政施工开始前,涉案燃气管网处于正常供气状态,并无破损及泄露。通达市政于201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对惠安路段进行道路施工改造,其中涵盖涉案煤气管线附近的雨水管线,开挖铺设过程由人工和大型机械配合施工。2020年4月底天隆天然气收到恢复供气通知,但经查发现涉案管线存在泄露,此后经负压检漏于2020年9月3日针对疑似泄漏点开挖发现靠雨水管线一侧管道有明显受外力破坏的内凹状破损点,全程经广饶县公证处现场公证。自2019年5月28日停气至2020年9月3日发现破损点期间,仅通达市政对涉案管网路段进行了施工改造。以上一系列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通达市政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天隆天然气煤气管道破损、财产遭受损失的侵权事实。上诉人主张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且管道破损泄露结果与其埋设雨水管道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通达市政赔偿天隆天然气因天然气管道损坏检漏回填造成的损失及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上诉人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魏金吉
审 判 员 晋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玉伟
书 记 员 马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