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23民初4303号
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东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728637339。
法定代表人:任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原大营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061660020。
法定代表人:李荣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敬,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庆(该公司职工),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天然气)与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市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隆天然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林广、被告通达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敬、王加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隆天然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达市政赔偿天隆天然气经济损失88800元;2.诉讼费用由通达市政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为提升稻庄镇综合形象,稻庄镇政府对惠安路进行改造。道路改造工程由通达市政承接。2019年5月28日,天隆天然气接到稻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停气通知,天隆天然气按要求停气。2019年9月17日,天隆天然气接群众举报,通达市政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挖断一处天然气引入管,在未通知天隆天然气的情况下私自回填。因天隆天然气发现及时,经镇政府协调已赔偿完毕。2020年4月底,根据市、县、镇对燃气村村通户户通的要求,天隆天然气于2020年5月4日起多次组织施工单位对稻庄镇稻一村燃气管网进行复压检漏,该村一直存在打压不合格并伴有严重泄露。在长达4个月的复压检漏过程中,对管网地上阀门、丝扣、地下管道打孔多次检漏,终于在8月底对地下管网注入臭液排查过程中发现原破损点南侧沿惠安路东侧下水道臭液扩散严重。经现场断定,该路段管道被破坏。因自天隆天然气停气至复压检漏,期间没有其他单位在该路段施工。天隆天然气向通达市政提出修复及赔偿要求,通达市政置之不理。2020年9月7日,天隆天然气在广饶县公证处现场公证下,对该路段进行开挖,开挖后发现该路段管道系外力造成破损。天隆天然气再次向通达市政要求修复和赔偿,通达市政置之不理。为维护天隆天然气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通达市政辩称,天隆天然气所称的其管道泄漏,与通达市政行为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天隆天然气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天隆天然气提交的通知单位为稻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停气通知一份,拟证明2019年5月28日,稻庄镇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停气,进行道路施工,施工单位为通达市政。同时该通知可以证实在停气前该处管网是正常供气的。通达市政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当时该处管网是否供气,即便供气也不能证明该处的管道是完好无缺的。
2、天隆天然气提交的广饶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广饶县公证处对破损管网开挖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其拍摄的照片可以证实该处燃气管道破损是因外力造成的。通达市政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证书的内容与通达市政无任何关联性。公证书中载明管道因外力导致破损,但并未载明外力是什么外力,谁导致的外力,该证据不能证明天隆天然气管道受损与通达市政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天隆天然气提交的单方制作的对燃气管网破损情况的说明及对破损管网进行检漏、维修花费的明细,拟证明天隆天然气因维修管网所支出的花费。若通达市政认为该证据系单方制作不具备证明力,天隆天然气同时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天然气引入管损坏回填造成的检漏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通达市政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为天隆天然气单方制作,且所附的费用明细没有正式的单据,无法证明天隆天然气的证明目的。
4、天隆天然气公司提交的稻庄镇稻庄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燃气管网破损修复情况的证明一份、居民用气作业记录一份,拟证明本案所涉及的管网在破损前已正常通气使用。通达市政认为该证明中载明稻庄一村燃气于2019年5月底通气,通气后仅有两户居民正常使用,结合天隆天然气提交的停气通知的证据,该通知的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这说明稻庄一村在刚开通燃气时就被通知停气,故管网内的破损点也有可能在通达市政施工前就已经破损,只是天隆天然气没有发现,且天隆天然气仅提供了一户居民的通气作业记录,其他居民的燃气能否正常使用,天隆天然气未完成相关举证。
5、天隆天然气提交的工程签证单四份,拟证明天隆天然气为管网检漏和维修所做的工作。通达市政质证认为按照常理工程签证单应该在施工前签订,但天隆天然气提交的由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三份工程签证单与实际施工时间不一致,均在施工日期之后,天隆天然气有伪造证据的可能性。由广饶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签证单载明施工日期为2020年9月5日,但从其签证内容来看,该施工地点为天隆天然气所主张的管网破损点,但结合天隆天然气所举的公证书中的工作记录,该处地点在2020年9月3日下午就已开挖,但该工程签证单上载明9月5日开挖,明显有伪造证据的可能。对该四份工程签证单不应予以采信。
6、天隆天然气提交的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拟证明天隆天然气因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查漏和维修费用为29540元,因申请鉴定支出鉴定费用12200元。通达市政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所评估的查漏、维修费用及鉴定费用应由天隆天然气自己承担,与通达市政无关。
7、天隆天然气提交广饶县司法局开具的电子票据一份,拟证明本案中天隆天然气因申请公证支出的费用为4000元。通达市政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该票据为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再者该票据上没有写明是因何事开具发票,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便是有关联,也与通达市政无关。
8、通达市政提交的交工验收证书一份,拟证明通达市政在惠安路的施工时间为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1月16日,即通达市政在2019年11月16日就已完成施工,而天隆天然气在2020年9月份才发现管道有泄漏,通达市政在施工阶段没有对该处管网造成破坏,而在施工完成之后与天隆天然气发现管道泄漏的该段时间内,甚至在通达市政施工之前是否有其他的原因导致天隆天然气的管网管道受损不得而知。天隆天然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可以证实通达市政在天隆天然气主张的燃气管道破损点进行过施工,因为通达市政施工完成后已经将破损点进行了回填,从外面看不到燃气管道受损的情况,天隆天然气是根据镇政府的要求进行通气复检时,发现管网存在泄漏的情况,经过长时间的查找才找到破损点。
9、通达市政提交的雨水管件、弱电工程、照明工程技术交底各一份及上述三项工程施工照片三张,拟证明通达市政在惠安路施工时是严格按照技术交底上的标准进行了施工。从雨水管道的施工现场照片看,雨水管道所放置的沟槽两侧的土壤都是比较坚固结实的,明显没有挖到过燃气管道,且雨水管道开槽的方向为南北方向与燃气管道的方向平行,没有交叉或重合部分,正如公证书上所写燃气管道与雨水管道中心点的东西方向距离为1.1米,而实际施工中沟槽的中心点也就是雨水管道的中心点到燃气管道的中心点东西距离为60公分左右,沟槽的边侧距离燃气管道尚有50公分左右的距离,通达市政在施工中是不可能挖到燃气管道的;照明管道跟弱电管道铺设的沟槽深度均在50公分以内,不可能导致两米深的燃气管道部分破损。天隆天然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通达市政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超出该技术交底的范围,城市中任何开挖工程都要报相关部门批准,获取地下管网的相关技术材料,但在施工过程中常常发生地下管网和电缆被挖断的事故。
10、通达市政申请证人常某出庭作证。常某在证人证言中称雨水管道的沟槽是其带着工人开挖的,开挖的沟槽宽度在1.4米左右,雨水管道的内径是80公分,加上外壁是96公分。开挖时两边各多挖20公分。通达公司认为证人证言可以证明除了离路面较近的引管被挖断且通达市政积极修复赔偿后,施工人员再未挖到过其他的燃气管道。根据证人所说的沟槽的开挖宽度可知沟槽东面边缘距离燃气管道尚有40-50公分的距离,故通达市政在施工时不可能损坏燃气管道。天隆天然气认为证人与通达市政有利害关系,其陈述不属实。
本院认为,通达市政对天隆天然气公司提交的停气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天隆天然气公司提交的广饶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能够证明天隆天然气对破损管网开挖的过程,对天隆天然气提交的公证书,本院予以采信;天隆天然气公司提交的单方制作的对燃气管网破损情况的说明及对破损管网进行检漏、维修花费的明细系单方制作的损失明细,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天隆天然气提交的稻庄镇稻庄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燃气管网破损修复情况的证明、居民用气作业记录能够证实涉案管线在停气之前正常通气使用,对天隆天然气提交的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天隆天然气提交的工程签证单,能够证实天隆天然气对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进行查漏,对于查漏支出的费用,以本院依法委托的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鉴定意见书为准;天隆天然气提交的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能够证实天隆天然气因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查漏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支出鉴定费的数额,本院予以采信。天隆天然气提交的公证费用单据,能够证实天隆天然气因对破损管网开挖的过程进行公证支出的公证费用,本院予以采信。通达市政提交的交工验收证书、雨水管件、弱电工程、照明工程技术交底、工程施工照片以及申请证人常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均为证实涉案的燃气管道不是通达市政损坏,本院将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庭审陈述作出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8日,稻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给天隆天然气发放停气通知。通知天隆天然气因优化调整惠安路道路两侧雨污排水管道,要求天隆天然气将稻庄镇稻一村燃气管网停气并排空置换,待道路改造完成后,方可恢复供气,并与施工单位通达市政做好现场技术交底。通达市政在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对惠安路道路两侧的雨污排水管道进行了施工。2020年4月底,天隆天然气对稻庄镇稻一村恢复供气并进行复压检漏工作,但稻一村一直存在地下管网打压不合格的情况。天隆天然气委托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对稻一村地下管网注入臭液排查的过程中发现,在惠安路东侧下水道有臭液扩散严重。2020年9月3日下午,天隆天然气在广饶县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广饶县稻庄镇稻一村南北向中心街(惠安路)与村东西向大街交叉路口东北角,在雨水管道检查井东侧人行道上,有南北长大约6米,东西宽大约1.6米,深度约2.05米的工作坑进行现场开挖。经清理,在工作坑底部中间位置往南大约0.5米处,可见下埋PE管道有一明显因外力导致的破损点,呈内凹状,经测量长度大约为15厘米。由PE管道破损点向上垂直延伸至路面,距离主路面雨水管道井中心点东西垂直约为110厘米,南北垂直约115厘米。天隆天然气为此支出公证费4000元。
经天隆天然气申请,本院委托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查漏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2020年12月23日,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评估鉴定意见书,认定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查漏费用为20880元,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维修费用8660元,以上合计29540元。天隆天然气为此支出鉴定费12200元。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隆天然气燃气管道破损是否与通达市政雨污管道开挖施工有关联性。通达市政施工的雨污管道的中心点与天隆天然气的燃气管道虽东西有大约1米的距离,但通达市政下埋的雨污管道直径大约100公分,在施工的过程中左右各开挖20公分,且通达市政在管道开挖过程中使用大型机械作业,在涉案路段没有进行其他开挖作业的情况下,通达市政认为涉案燃气管道的损坏不是因其开挖雨污管道造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天隆天然气要求通达市政赔偿因天然气管道损坏检漏回填造成的损失及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因天然气管道损坏回填造成的查漏费用、维修费用共计29540元;
二、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鉴定费12200元,公证费4000元,以上合计162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东营天隆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负担674元,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海静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