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异50号
案外人:广饶县稻庄镇文凯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佛王村。
经营者:聂海山,该服务中心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崔海涛,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600米(石村东高村)。
法定代表人:武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原大营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荣福,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加庆,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东营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武庆国,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饶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市政公司)、武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通达市政公司在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直至500万元。案外人广饶县稻庄镇文凯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凯服务中心)对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称,异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9)鲁0523执恢5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上述裁定书中债权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广饶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广饶农商行与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通达市政公司、武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广饶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0523执恢5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通达市政公司对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直至500万元整”。案外人认为该冻结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案外人与通达市政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案外人在通达市政公司与建设单位即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所约定的“广饶县稻庄镇綦公路平交东青路东延修建工程”中负责部分工程,合同的工程造价共计1950000元。后案外人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及结算各项费用,该部分工程量结算值为1902528.00元。但通达市政公司一直未向案外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鉴于以上原因,通达市政公司与案外人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通达市政公司将其在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800000.00元(最终以工程审计值为准,即转让的工程款最终金额为1902528.00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用以抵顶通达市政公司所欠案外人相同数额的工程款,通达市政公司也已于2019年10月29日将债权转让行为通知了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故被冻结“通达市政公司到期债权”工程款的实际债权人为案外人,而不是通达市政公司。2020年6月18日,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已向案外人付工程款100000元。故广饶县人民法院的冻结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案外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9)鲁0523执恢5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上述裁定书中债权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广饶农商行称,其认为(2019)鲁0523执恢5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送达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后稻庄镇政府并未提出异议。如果稻庄镇政府已接到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那么在贵院向其送达执行裁定时即应告知贵院通达市政公司债权已转让,提出异议。现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称通达市政公司对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债权,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其债权转让协议不具有真实性。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通达市政公司称,一、通达市政公司与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2018年9月5日,通达市政公司与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文凯服务中心在“广饶县稻庄镇綦公路平交东青路东延修建工程”中负责部分工程,合同的工程造价共计1950000元。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及结算各项费用,该部分工程量结算值为1902528元,故通达市政公司对文凯服务中心的该部分工程款一直处于欠付状态。通达市政公司对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早已不享有任何债权,涉案债权的真正权利人为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2019年10月28日,通达市政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通达市政公司将其在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800000元(以审计后的最终金额为准)全部转让给案外人,抵顶了通达市政公司与案外人所欠案外人的工程款,通达市政公司也已于2019年10月29日将债权转让行为通知了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外已生效。通达市政公司对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已不享有任何债权,真正权利人为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综上所述,贵院的冻结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达市政公司同意文凯服务中心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法院依法裁决。
经查,申请执行人广饶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通达市政公司、武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鲁0523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按照月利率7.975‰计算;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9625‰计算);二、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庆国对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庆国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被告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庆国负担”。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通达市政公司、武庆国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19)鲁0523执恢5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通达市政公司在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直至500万元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否则负法律责任。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对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9年9月16日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通达市政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债权出让人)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债权受让人)广饶县稻庄镇文凯工程服务中心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在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债权。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180000.00元转让给乙方,用于抵顶甲方所欠乙方的相同数额的工程款,乙方同意受让、同意抵顶。”。2019年10月29日通达市政公司向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的规定,以及我方与广饶县稻庄镇文凯工程服务中心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方对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的债权180000元,(最终以工程审计值为准)依法转让给广饶县稻庄镇文凯工程服务中心,以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广饶县稻庄镇文凯工程服务中心履行转让债权的清偿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还查明,2018年9月4日被执行人通达市政公司与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就稻庄镇綦公路平交东青路东延修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完工后,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出具《基本建设工程评审报告》,审定该工程价值3685906.99元。2020年7月15日通达市政公司与文凯服务中心就广饶县稻庄镇綦公路平交东青路东延修建工程分包工程审计值确认书,确认双方之间结算值为1902528元。2020年6月18日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向文凯服务中心支付工程款100000元。截止2020年9月29日,文凯服务中心受让的通达市政公司在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的债权尚未支付的数额为1802528元。
本院认为,首先,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是以受让被执行人通达市政公司在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的债权而对案涉到期债权主张所有权从而排除本院对案涉到期债权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审查,而不应依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主张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其次,关于是否应当解除通达市政公司对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直至500万元冻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案涉债权中的部分款项在2019年9月28日由被执行人通达市政公司转让给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被执行人通达市政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9日通知到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冻结通达市政公司在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直至500万元,在本院实施冻结措施时,案涉债权中的1902528元已作转让,因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已支付100000元,应认定我院作出冻结时文凯服务中心受让的通达市政公司在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尚未支付的数额为1802528元。综上,对案外人文凯服务中心的异议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东营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工程款1802528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广明
人民陪审员 韩子鸿
人民陪审员 钱兰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淑蓉
书记员张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