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52号
原告: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东王路大王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59137250。
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遵义,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原大营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荣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小码头前村。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成
人民陪审员  魏学立
人民陪审员  何士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