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锦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锦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3民初3478号
原告: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0698391356T,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锦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35715545764,住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宝,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35520629554,住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钱钟,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锦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53元,减半收取为5726.5元,由原告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