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信华创(荆州)实业有限公司

融信华创(荆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陵县人民政府、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融信华创(荆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万玲玲,县长。
委托代理人***,江陵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文,江陵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江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海,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信华创(荆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陵县人民政府、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证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融信华创(荆州)实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融信华创(荆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融信华创(荆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