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终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泉,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臧兰英,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丰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4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结构公司上诉称,航丰园公司实际主张的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系主张“返还”而非基于合同关系的“交付”。航丰园公司的请求不是基于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具体合同条款主张的,而是基于物权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因此,航丰园公司起诉的案由与其诉讼请求不符,本案案由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航丰园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及合同纠纷,故其不能依据合同纠纷为案由主张物权类权利中的返还占有请求权,一审法院也不能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而依据合同纠纷审理物权纠纷。一审法院应当按照物权的法律关系处理本案管辖权的问题。航丰园公司主张返还的物品现在存放在河北省涿鹿县,我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均不在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航丰园公司对于***结构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丰园公司根据《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以其已将案涉款项给付***结构公司,航丰园公司取得未到场构件及141根方钢的完整所有权,***结构公司理应及时返还为由,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结构公司立即返还无权占有的未到场构件及方钢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结构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