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涿鹿芳华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731民初1830号

原告:涿鹿芳华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子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涿鹿芳华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华公司)与被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芳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因工程质量造成的修复费用61911.93元及鉴定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被告承揽原告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640000元,工期为90个有效工作日,工程的设计、施工由被告负责。工程验收前,原告发现墙体多处出现裂缝,钢结构沉降异常,经双方同意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地基不符合标准,与钢结构未连成一体,需修复加固,被告拒绝修复加固也未提供有关工程资料,导致无法进行验收,故要求被告给付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博泰公司口头辩称:被告承建的原告厂房符合行业规定,地基的沉陷是原告的配套工程未及时施工,雨季来临对厂房基础造成损坏,厂房的沉降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原告拖欠被告的保质金超过本案的诉讼标的,故鉴定费、保全费被告不予承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9月27日原告芳华公司与被告博泰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被告承揽了原告钢结构厂房工程,约定工程范围:独立柱基础、外围坎墙1.2米,坎墙双面抹灰涂料、夹层混凝土楼面压光、钢结构、屋面墙面彩板围护工程,车间外围护门窗的制作及安装;验收按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总价款2640000元,总工期为90个有效工作日,被告向原告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组织施工,2019年1月工程基本完成,原告将设备存放到该车间。2019年春节前后原告发现车间出现墙体下沉开裂,钢结构下沉,原告于2019年10月进行设备安装,12月该厂房投入使用。2019年12月9日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间墙体下沉开裂,钢结构下沉的原因,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鉴定,结论为:1、外墙墙体开裂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外墙未设基础,也未设支承墙体的基础梁,墙下地基土遭雨水浸泡流失、沉陷,墙体底部位于冰冻线以下,地基土冻胀等因素导致墙体开裂。外墙地基基础不满足规范要求。2、钢结构沉降变形的主要原因是地基土受荷后自然沉降和地基土遭雨水浸泡变软所致。修复费用为61911.93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0元。该工程双方至今未进行验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山东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芳华公司与被告博泰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承建的厂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按约定进行维修,被告未履行维修义务,应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由于原告未及时进行配套工程的施工,雨季来临对厂房基础造成损坏,但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该工程虽双方未进行验收,但原告已实际接收和使用了该厂房,应视为原告对工程的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涿鹿芳华洗涤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61911.93元,鉴定费30000元,共计91911.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3550被告负担850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悦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玉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