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财保482号
申请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朋,男,本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执行董事。
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89782.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蓬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