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懋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4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真亭自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广,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懋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薄村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内院6幢。
法定代表人:马春芳,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懋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了(2021)京0115财保2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懋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博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懋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