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8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6144396L。
法定代表人:张世元,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鹤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28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尹万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