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川01执保90号
本院在审理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铸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铸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6480209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8)川01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成都新开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四川铸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应收账款36480209元。
支付之日以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戚琳
书记员 贺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