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5824号
原告晏可,男,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下八庙镇凤凰街168号。
被告***,男,汉族,1998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二路851号21门2室。
被告四川铸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镇东洪路10号桃花源别墅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可诉被告***、四川铸德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可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何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