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03民初52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