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03民初1306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和济春天38栋1-1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