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2民初2618号
原告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658918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下文峰路城西新村**用代码:9136082274850505XY。
法定代表人康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