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钢结构制作安装从业人员,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建筑从业人员,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巿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658918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701.5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