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4民初301号
申请人: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5761315564。
法定代表人:习伯勋。
被申请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6589181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住吉水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住吉水县,
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