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4民初301号之一
申请人: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5761315564。
法定代表人:习伯勋。
被申请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6589181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住吉水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住吉水县,
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赣0824民初3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万元及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