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民初3382号
原告:**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中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蓓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